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敖。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

admin2013-11-07  29

问题 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敖。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还我15万元,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请回答1-4题。
关于甲从公司提出公款20万元并将其中一部分行贿给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91题)

选项 A、甲构成贪污罪,数额是20万元;行贿罪与贪污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不再单独定罪
B、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5万元,行贿15万元
C、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20万元,行贿15万元
D、甲对乙说过要“去把公司钱款补上”,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是20万元,再与行贿罪并罚

答案A,B,D

解析 甲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贪污公款20万元,然后用其中的15万元向副总经理乙行贿。甲前后两个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行贿罪,犯罪数额分别是20万元、15万元。由于甲的两个行为分别侵害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应当成立数罪。在这里,不能认为贪污和行贿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因此,不能成立牵连犯。牵连犯是指实施某种犯罪,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例如。为实施诈骗行为而伪造公文的,成立伪造公文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牵连犯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出于不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行为的,不属于牵连犯,而是典型的数罪。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但主观上同时具有数个犯罪故意。(2)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中,直接体现行为人犯罪目的的行为称为目的(原因)行为;为实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先于目的行为实施的行为称为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3)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4)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在判断牵连犯时,最为关键的问题是确定牵连关系是否存在。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对于牵连关系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成立牵连关系,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对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关系有所认识的牵连意图,而且客观上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内在的、“类型化”的因果关系,即需要把牵连犯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类型化,只有类型化的、通常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才具有所谓的牵连关系。在本题中,贪污和行贿之间并不存在类型化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的联系。从类型性上说,行贿人通常并不需要通过贪污的方式得到财物。然后再用该财物行贿。更何况在本题中,甲贪污的20万元中,有5万元并未用于行贿。因此,不能说为了行贿就必须要贪污,也不能说贪污了公共财物之后一定要用于行贿。这样,贪污和行贿之间“类型化”的牵连关系并不存在,对于两个犯罪行为分别以贪污罪、行贿罪处理就是正确的。ABD项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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