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dmin2012-08-16  32

问题 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选项 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抢夺罪、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互区别的知识。      
    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题中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将价值2590元的手机夺走,该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陈某的这一行为虽然与一般的盗窃行为不同,不是将被盗的线路、号码占为己有,但是由于他的盗窃行为使刘某多支付了手机的话费,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利,因此该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了盗窃罪。应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故只有选项C为正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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