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2-08-16  33

问题 2003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根据无过错原则,化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
C、化肥厂须举证证明损害是由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方可免责
D、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为2006年8月

答案B,C,D

解析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除了上述第41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如果致害人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自身造成的或完全是因为第三人造成的,也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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