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admin2012-08-16  22

问题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选项 A、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被确认无效  
B、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D、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规定的有关执行的知识。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8)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选项B不属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应予排除。根据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故选项A亦不属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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