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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3/24)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3/24)
admin
2021-05-28
26
问题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3/24)
选项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C
解析
选项A、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丙网站收到甲的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即删除了对甲造成侵权的相关内容,没有对甲造成扩大损失,不承担侵权责任。
选项C正确: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侵犯姓名权的行为表现为干涉、盗用和假冒,本题中,乙医院未经甲同意擅自使用甲的真实姓名,属于盗用姓名行为,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选项D错误:肖像是指完整的面部,至少可以从肖像辨认出是谁,而仅见鼻子和嘴部则不能辨认出。不能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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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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