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模具加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3个模具,编号分别为模具1号、模具2号、模具3号,总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应于2014年8月20日前交付模具: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定金30万元,于模具支付之日起3个月内付

admin2019-05-29  29

问题 2014年6月2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模具加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3个模具,编号分别为模具1号、模具2号、模具3号,总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应于2014年8月20日前交付模具: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定金30万元,于模具支付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依约交付定金30万元。
    乙公司将3个模具加工完毕后,按照甲公司的通知,于2014年8月17日将1号模具、2号模具分别交付给甲公司下属的A公司、B公司。因甲公司在另一笔业务中尚欠乙公司30万元货款,乙公司留置了价值20万元的3号模具。
    2014年9月17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未交付3号模具构成严重违约为由,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2017年一法专一第38题)
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可以留置。《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留置权的发生,需要债权与留置的财产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但是商事留置不需要牵连关系,只要合法占有即可。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商事主体,乙基于承揽合同合法占有甲公司的财产,虽然没有牵连关系,依然可以留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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