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拥有两块山场的山林权证。林改期间,王某认为该山场是自家的土改山,要求段某返还。经村委会协调,段某同意把部分山场给与王某,并签订了协议。事后,段某反悔,对协议提出异议。王某请镇政府调处,镇政府依王某提交的协议书复印件,向王某发放了山林权证。段某不服,向县

admin2013-11-07  33

问题 段某拥有两块山场的山林权证。林改期间,王某认为该山场是自家的土改山,要求段某返还。经村委会协调,段某同意把部分山场给与王某,并签订了协议。事后,段某反悔,对协议提出异议。王某请镇政府调处,镇政府依王某提交的协议书复印件,向王某发放了山林权证。段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在县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84)

选项 A、对镇政府的行为,段某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县政府为本案第三人
C、如当事人未能提供协议书原件,法院不能以协议书复印件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D、如段某与王某在诉讼中达成新的协议,可视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改变

答案A,C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此规定,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是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为原则,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要解决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关键要看规范该行为的法律、法规是否有作出复议前置规定。本题中的争议,由镇政府向王某发放山林权证,而段某认为侵犯其权利而引起。《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中的争议恰好契合此规定。段某拥有两块山场的山林权证,表明段某取得了山林的使用权,而镇政府又就段某已拥有山林权证的部分向王某发放山林权证,段某认为镇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其拥有的山林权利。对镇政府的行政行为,段某应先申请行政复议,方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一些考生认为,本题属于自由选择的情形,理由是被诉行为属于行政裁决。如前所述,本题中争议的行为不是行政裁决,而是镇政府向王某发放山林权证的行为。事实上,依据此规定,是否复议前置,关键要看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当事人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本身(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例外)。是,就要复议前置;否,就是自由选择。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题中,段某对镇政府向王某发放山林权证的行为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在县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为镇政府,被诉行为为向王某发放山林权证的行为,而非县政府的维持决定。因此,县政府虽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但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直接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裁判的结果应由镇政府承担,不会直接影响县政府的权利义务,不宜将县政府列为第三人。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证据规定》第71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故选项C的说法正确。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两种形态:一是原本意义上的改变;二是视为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前者包括三种情形: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针对后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本题涉及的是第二种情形,即视为改变的情形,与其直接相关的是“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规定。然而,选项D中给出的情况“如段某与王某在诉讼中达成新的协议,可视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改变”,显然不符合此规定。其一,本案被诉行为不是行政裁决;其二,仅是段某与王某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并未有被告的书面认可。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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