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公司拖欠明远公司货款10万元,明远公司多次追讨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向长兴公司发布了支付令,限期付款。长兴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原告合同规定价格不合理,愿意付款88000元,另外12000元希望免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如

admin2011-11-07  26

问题 长兴公司拖欠明远公司货款10万元,明远公司多次追讨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向长兴公司发布了支付令,限期付款。长兴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原告合同规定价格不合理,愿意付款88000元,另外12000元希望免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

选项 A、人民法院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B、人民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确实不合理,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支付令无效
C、人民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合理,则支付令有效
D、人民法院应询问债权人的意见,如其同意债务人只支付88000元,可将支付令数额改为88000元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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