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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涉嫌抢劫罪被立案,县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认定3名犯罪嫌疑人于2005年4月15日晚10点,在黄海路对被害人丁某夫妇实施了抢劫,并造成丁重伤,其妻死亡的结果。侦查终结后,县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甲和乙在押,
甲、乙、丙涉嫌抢劫罪被立案,县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认定3名犯罪嫌疑人于2005年4月15日晚10点,在黄海路对被害人丁某夫妇实施了抢劫,并造成丁重伤,其妻死亡的结果。侦查终结后,县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甲和乙在押,
admin
2017-05-25
29
问题
甲、乙、丙涉嫌抢劫罪被立案,县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认定3名犯罪嫌疑人于2005年4月15日晚10点,在黄海路对被害人丁某夫妇实施了抢劫,并造成丁重伤,其妻死亡的结果。侦查终结后,县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甲和乙在押,而丙作案后一直潜逃,于是以犯罪嫌疑人尚未全部在案为由,将案件退回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县公安机关将丙抓获归案后,又将该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时,甲辩称自己是无辜的,并没有参与抢劫,只是由于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他才予以承认,于是办案人员向县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公安机关回复说没有刑讯逼供,于是办案人员将公安机关的回复意见附于案卷后,继续审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乙时,乙承认实施了抢劫,并将丁刺伤,但提出自己是受丙的胁迫才参与抢劫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丙时,丙对自己的抢劫行为供认不讳,但是一直拒绝讲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和住址。由于丁一直在医院治疗,检察人员认为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已经充分反映了丁的要求,因此没有再听取丁的意见。审查结束后,县检察院认为甲没有实施抢劫行为,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乙受胁迫才实施抢劫行为,符合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真实身份不清,遂对其作出暂予不起诉决定。问:本案的审查起诉活动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选项
答案
(1)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此。本案的第一审应当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应提起公诉的应该是市人民检察院。因此县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尚未全部在案为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不合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6条第4款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丙在逃,并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甲、乙的审查起诉,因此,人民检察院不应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3)检察院对发现有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理程序不当。《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2、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案中,检察院没有在提出纠正意见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取证是错误的。 (4)检察院没有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是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第252条规定:“直接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笔录。”据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如果因被害人治疗而不方便直接听取意见,可以让被害人提出书面意见。 (5)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甲作出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据此,本案中检察院无权直接对甲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应当将甲的案卷部分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6)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是错误的。《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乙虽然被胁迫参加抢劫行为,但是其犯罪情节并不轻微,故不符合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7)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丙作出暂予不起诉的决定是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l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年龄制作起诉书,并且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本案中,虽然丙的真实身份不清,但检察院应当对其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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