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7-03-09  27

问题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答案C

解析 票据无因性原则指票据的基础关系只存在于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基础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即被切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无因性原则讨论的是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的问题,本题中,银行与朱某不是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显然不是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故也不涉及票据无因性的问题。因此。本题中,银行以朱某未偿还贷款为由拒绝付款的行为不违反票据无因性的原则。故A项表述错误,不应入选。
    票据独立性原则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如《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14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本题中。当事人双方对于票据的记载并无异议,因此B项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表述错误不应入选。
《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作为付款人的银行与持票人的朱某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根据上述规定,付款人(银行)有权以此为由拒绝付款,银行的行为应视为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而非行使对物抗辩的行为,因此D项表述错误,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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