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卷三—43,单)

admin2014-02-25  44

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卷三—43,单)

选项 A、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   
B、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C、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   
D、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答案D

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因此A项正确。  
(2)《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由此可见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因此B项正确。   
(3)《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因此调解书中并不写明“撤销原判”,故C项错误。
(4)《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因此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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