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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赵某与黄某因某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项财产属赵某所有。此后,陈某得知此事,向二审法院反映其是该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关于此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
赵某与黄某因某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项财产属赵某所有。此后,陈某得知此事,向二审法院反映其是该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关于此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
admin
2014-02-25
37
问题
赵某与黄某因某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项财产属赵某所有。此后,陈某得知此事,向二审法院反映其是该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关于此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35,单)
选项
A、陈某不是本案一、二审当事人,不能参加再审程序
B、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陈某另行起诉
C、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只能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二审程序的处理方式。本题虽为再审,但是对二审案件的再审,仍然用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就本案案情而言,《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陈某是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共有财产权发生争议,他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本案一、二审将其遗漏。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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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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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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