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公司与福田公司签订了家具购买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福田公司要求大兴公司提供担保。2009年8月13日,大兴公司依约提供了担保,保证人为该地某工商银行。后福田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由于决策不善,一直亏损,资不抵债,2010年5月8日,大兴公司到法院申

admin2016-10-26  40

问题 大兴公司与福田公司签订了家具购买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福田公司要求大兴公司提供担保。2009年8月13日,大兴公司依约提供了担保,保证人为该地某工商银行。后福田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由于决策不善,一直亏损,资不抵债,2010年5月8日,大兴公司到法院申请宣告破产。5月15日法院发布了通知,福田公司由于未看到该公告,一直未申报债权。2010年6月23日,大兴公司的保证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理由是:该工商银行不属于债权人,没有替大兴公司清偿债务。
    问:该工商银行在替大兴公司清偿债务前可否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为什么?

选项

答案可以。理由如下: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1条的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本案中福田公司作为债权人,没有看到公告而未申报债权,作为大兴公司保证人的某工商银行有权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使保证人不至于在以后清偿担保债务后而无法向被保证人追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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