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

admin2017-04-04  30

问题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2条第2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精神,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月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林业产品目录》可以适用于本案,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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