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6年卷三第53题)

admin2018-03-23  27

问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6年卷三第53题)

选项 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C、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按份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共有物的处分。《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享有的份额,其他的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不需要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据此,甲、乙、丙、丁之间是按份共有的关系,甲向共有人之外的戊转让其享有的份额不需要经过乙、丙、丁的同意,故A项错误,当选。《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所以,如乙、丙、丁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应先相互协商,协商不成时,依照转让时各自份额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故B项错误,当选。《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物权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据此,丙与戊的出价虽相同,但丙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履行方式与戊不一致,不满足同等条件,故C项错误,当选。《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甲向共有人乙转让其共有份额时,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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