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甲(40周岁)与乙(19周岁)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乙没有工作,主要在家照顾老人和甲的生活。甲在外经商期间和丙以夫妻名义同居,2010年乙提出离婚。经查,甲、乙所居住的房屋是甲在婚后以个人名义向丁借款100万元所购,由于是朋友,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请回

admin2014-11-25  31

问题 富商甲(40周岁)与乙(19周岁)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乙没有工作,主要在家照顾老人和甲的生活。甲在外经商期间和丙以夫妻名义同居,2010年乙提出离婚。经查,甲、乙所居住的房屋是甲在婚后以个人名义向丁借款100万元所购,由于是朋友,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请回答下列问题。
假设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关于债务的承担,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借期届满后,丁有权要求乙偿还100万元及利息
B、借期届满后,丁只能要求甲偿还100万元
C、借期届满后,丁只能要求甲、乙分别偿还50万元
D、借期届满后,丁有权要求甲、乙对债务及利息负连带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甲向丁所借的10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BC项错误。《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A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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