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甲公司(转让方)与河北漯河县乙公司(受让方)签订一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天津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者交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乙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则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dmin2009-02-14  26

问题 北京海淀区甲公司(转让方)与河北漯河县乙公司(受让方)签订一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天津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者交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乙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则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乙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应如何处理?

选项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C、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D、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受理

答案2

解析 见《仲裁法》第18条,由于约定不明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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