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得知某公司在民生银行有一笔800万元的闲置存款,甲某对该公司经理丁某谎称自己项目需从银行贷款,但银行没有资金放贷,需要“揽储”一笔存款才能贷到款。如果丁某公司愿将800万存款转存某建设银行分理处,定期存1年,丁某公司不仅可以照样拿到1年定期利息,而且还

admin2015-09-30  24

问题 甲某得知某公司在民生银行有一笔800万元的闲置存款,甲某对该公司经理丁某谎称自己项目需从银行贷款,但银行没有资金放贷,需要“揽储”一笔存款才能贷到款。如果丁某公司愿将800万存款转存某建设银行分理处,定期存1年,丁某公司不仅可以照样拿到1年定期利息,而且还可以拿到甲某付给的高息70万元。丁某同意之后,甲某又找该建设银行分理处的主任乙某和曾在该分理处工作过的丙某,称给该分理处拉来了一笔800万元存款,自己想使用该笔存款,要求乙、丙帮忙瞒着丁某的公司,将该笔存款转到甲某的账户,先用一张假存单应付丁某的公司。等到1年期满,丁某的公司来取款时,由甲某将款还上。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乙、丙每人20万元。乙、丙二人答应帮忙。某日,丁某的公司将800万元从交通银行转到该建设银行分理处以丁某名义开设的账户上。第二日,甲某带着丁某到分理处办理转存手续。按照乙某的事先安排,让丙某进入分理处。在办理转存手续的过程中,站在分理处柜台边的丙某接过丁某递进来的户名为丁某公司的800万元定期存款凭条,换成甲某递进来的户名为甲某的800万元活期存款凭条和一本户名为甲某的存折,交给当班营业员,营业员即把从丁某账户上取出的800万元转存人甲某的存折。丙某又从营业员处收取存折,连同甲某事先伪造的假定期存单从柜台分别交给甲某和丁某。甲某当场给丁某一个70万元的存折作为利息。事后乙、丙各得20万元。在6个月的时间里,甲某已经将所骗巨款挥霍一空。对本案中的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并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理由是:甲某伪造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贷款投资的事实,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骗取丁某公司800万元巨款的行为与先前的伪造存单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只定金融凭证诈骗罪一罪。 乙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理由:(1)乙某与甲某缺乏共同诈骗的故意。乙某也受到甲某的欺骗,主观上误认为甲某需要使用所拉来的丁某公司800万元存款,没有认识到甲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因此,不构成甲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2)乙某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乙某是该银行分理处的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将客户存放在本银行的800万元存款擅自贷出给他人使用,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3)乙某利用分理处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甲某20万元,为甲某谋利,非法将客户丁某的存款转存为甲某的存款,致使甲某获取了丁某的存款,符合受贿罪的特征。 丙某构成乙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1)丙某也没有认识到甲某非法占有该笔存款的意图,因此,缺乏与甲某共同实施金融诈骗的故意。(2)丙某明知乙某擅自将客户存款转贷给他人(甲某),利用自己熟悉银行业务的条件,帮助乙某将客户存款挪给他人使用,构成乙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需要说明的是,丙某尽管不具有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没有身份的人丙某帮助具有该身份的人乙某实施挪用公款的职务犯罪的,可以构成其共犯。另外,丙某收受甲某2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因为丙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没有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利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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