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题),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已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18题)

admin2013-11-07  52

问题 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题),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已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18题)

选项 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C、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

答案D

解析 首先,根据我国《邮政法》的规定,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由此表明,无法投递而退回邮政企业的邮件,仍属于邮件。其次,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界限在于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邮政工作人员。题中甲是邮政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再次,信函记载的内容虽然很重要,但其本身就是一些纸张,没有较大的财产性价值或经济价值,所以不属于财产犯罪或贪污罪中的“财物”。当然了,邮寄的包裹则属于财物。所以,虽然信函处在邮政部门管理中,但是不属于公共“财物”。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最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中的“毁弃”是指妨害邮件、电报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题中信函在未退回寄件人时仍属于邮件,仍具有邮件的属性,但是甲将其作为废品处理,妨害了信函的本来效用,属于毁弃行为。因此,甲构成私自毁弃邮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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