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 1年卷三第80题)

admin2018-05-10  29

问题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 1年卷三第80题)

选项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二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答案B,C

解析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但其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他人制约:(3)在一审判决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权;(4)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由此可见,选项A说法正确。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82条规定,在民事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据此可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判决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权提出上诉,但是其可以作为被上诉人参加到二审程序中。因此,选项B、C说法错误。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50条规定可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或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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