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三第64题)

admin2015-04-23  26

问题 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三第64题)

选项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答案B,C,D

解析 首先,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可知,选项A中,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属于职务发明,因为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就是研发电脑鼠标,该发明当然是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无论是否利用业余时间或正常上班时间均在所不问。选项A正确。
    其次,即使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只要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进行的研发,仍然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仍属于甲公司。选项B错误。
    在选项C中,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属于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而非王某。选项C错误。
    在选项D中,王某辞职后一年内研发出的新鼠标,仍属于执行甲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仍属于甲公司,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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