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2年试卷三第1题)

admin2015-04-23  27

问题 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2年试卷三第1题)

选项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存在三个民事法律关系:(1)张某对房屋的所有权法律关系;(2)银行和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3)银行对房屋的抵押权法律关系。三个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种类:
    首先,张某和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债权法律关系,借款合同的内容为:贷款人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借款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因此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与房屋没有任何关系。本题中,张某的房屋在借款期间被洪水冲毁对借款合同不会发生任何影响,张某仍然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坚持还贷。而且,在借款合同中,由于贷款人转让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借款人只需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的货币即可。所以借款合同在原则上只会发生履行迟延的问题,而不会发生履行不能。故选项D正确,选项A、B、C错误。
    其次,张某对房屋的所有权和银行在房屋上的抵押权为物权法律关系。根据民法理论,物权的标的物如果因各种原因发生灭失时,因标的物不存在,标的物上的物权也就相应消灭了。只是根据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标的物虽然毁损,但是对于其残余物,原物的所有人仍然享有所有权;在担保标的物灭失或毁损时,担保物权续存于保险金、赔偿金等在经济上为该标的物的替代物之上。本题中,张某的房屋被洪水冲毁后,张某对房屋的所有权以及银行在房屋上的抵押权同时消灭,只是张某仍然享有对房屋毁损后砖土瓦木的所有权,银行的抵押权存在于房屋毁损后的保险金和赔偿金之上。
    最后,本题也可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诚实信用原则角度加以分析。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它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合同法》第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题中,张某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张某应当信守承诺履行债务。严守合约、坚持还贷。据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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