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是: 有关本案中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论,正确的是:

admin2015-09-11  24

问题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是:
有关本案中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论,正确的是:

选项 A、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B、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有效
C、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D、以上评论都不正确

答案C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对6个月内的试用期的长短进行约定,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劳动合同中延长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行规定,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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