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李某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admin2014-06-10  49

问题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李某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 A、李某、杨某、刘某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如果不是能够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B、李某、杨某、刘某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从登记之日起可以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C、李某、杨某、刘某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要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李某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D、李某、杨某、刘某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该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答案AC

解析 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1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才能进行营业,而非登记之日起即可开始营业。C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3条的规定;依据《合伙企业法》第1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不是D选项中所说的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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