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甲省乙市人民政府决定征用乙市某村全部土地用于建设,甲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批准乙市在该村征用土地的批复。其后,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决定拆除该村一组住户的房屋。一组住户不服,欲请求救济。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dmin2020-11-19  23

问题 (2005年)甲省乙市人民政府决定征用乙市某村全部土地用于建设,甲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批准乙市在该村征用土地的批复。其后,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决定拆除该村一组住户的房屋。一组住户不服,欲请求救济。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选项 A、住户对甲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批复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
B、住户可以对乙市人民政府征用补偿决定提起诉讼
C、住户可以对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诉讼
D、住户可以请求甲省人民政府撤销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

答案A

解析 A选项当选。《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本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社会主体“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复议前置。同时,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对本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解释,指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将本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解释为“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具体行政行为。结合这两条文可知,涉及自然资源行政行为的复议前置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行政机关作出了一个“行政确认”行为确认了某种自然资源权属;第二,某一社会主体认为这一行政确认行为侵害了自身“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属。在本案中甲省政府的批复行为并非对自然资源的确认行为,不符合复议前置的要求。   
B选项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见土地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住户作为拆迁对象,属于行政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对人,具有原告资格。由此,住户可以对乙市人民政府征用补偿决定提起诉讼。   
C选项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是住户房屋被拆除的前提,住户与此许可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有权起诉。   
D选项不当选。《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可见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定主体有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甲省人民政府是乙市规划建设局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它作出的行政许可,因此住户可以请求甲省人民政府撤销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uw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