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第64题)

admin2018-03-29  25

问题 某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第64题)

选项 A、村民会议有权撤销该方案
B、由该村所在地的乡镇级政府责令改正
C、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D、村民代表可以就此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答案A,B,C,D

解析 《村委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了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其中包括第(4)项中所规定的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事项。因此,村委会作出的该方案,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该法第23条有关村民会议的权力的规定,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A正确。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27条第3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B正确。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36条第1款:“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委会未经法定程序而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这个决定本身是违法的,而后果也让村民合法权益受损,C正确。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D选项中虽然没有交代具体人数,但这并不违背该法律上有关人数的规定,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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