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某甲去香港旅游时从商店购买瑞士产“雷达”表一块,回来后不久,甲不慎将表遗失在洗脸间中,被乙拾到;乙随即在路边以低价把表卖给丙,②不久后,丙在旧货市场将该表卖给丁,丁在从旧货市场回家的路上因车祸不治身亡,丁妻继承了该表,见表样式一般,误以为是冒牌货,

admin2016-06-13  28

问题 (1)①某甲去香港旅游时从商店购买瑞士产“雷达”表一块,回来后不久,甲不慎将表遗失在洗脸间中,被乙拾到;乙随即在路边以低价把表卖给丙,②不久后,丙在旧货市场将该表卖给丁,丁在从旧货市场回家的路上因车祸不治身亡,丁妻继承了该表,见表样式一般,误以为是冒牌货,且认为该表不祥,遂将表丢在垃圾箱中,清洁工A见到后捡回。③数月后,A将表以高价卖给B;丁妻恰好在场,遂指出该表归其所有,要求A将所得价款交还自己,二人争执不下,恰好甲路过,认出是自己遗失的表,拿出发票要求B将表还回。问:  (1)在第①阶段,表应归谁所有?为什么?(2)在第②阶段,表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本案中,对第③阶段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第①阶段,表归甲所有。甲从商店购买该表,取得了表的所有权。依据我国法律,乙拾得表,并不能取得对表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9条)。丙购买遗失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因此,也不能获得该表的所有权。 (2)第②阶段,表归A所有。丙虽非表的所有人,但因在公开市场买卖,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之目的,丁善意取得该表,获得表的所有权,而自善意取得之时,甲失去所有权。丁妻合法继承了该表,享有该表的所有权,丁妻遗弃了表,即主动放弃了对表的所有权,而A拾得遗弃物,从而获得了所有权。 (3)B从所有权人A手中买得表,买卖行为合法有效,故B取得表的所有权,A获得价款,甲与丁妻的请求不予支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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