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科学家乔森经过多年研究完成一项产品发明,2008年5月15日在我国政府主办的展览会上展出了该产品;2008年6月8日在甲国提出专利申请,同年7月25日向我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并主张优先权;经查于2008年6月16日刘华已经就相同发明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

admin2009-09-27  23

问题 甲国科学家乔森经过多年研究完成一项产品发明,2008年5月15日在我国政府主办的展览会上展出了该产品;2008年6月8日在甲国提出专利申请,同年7月25日向我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并主张优先权;经查于2008年6月16日刘华已经就相同发明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且甲国与我国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协定。关于本案的下列意见中不正确的是哪些?(    )

选项 A、刘华在我国申请在先,应驳回乔森的申请
B、乔森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且乔森享有优先权,以2008年6月8日为向我国提出的申请日
C、乔森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可以授予专利,但仍以2008年7月25日为其申请日
D、发明已经丧失新颖性,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所以不授予乔森专利权

答案A,C,D

解析 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乔森2008年6月8日在甲国提出专利申请,同年7月25日向我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并主张优先权,其申请在先,故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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