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丙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便追加其参加诉讼。但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dmin2017-03-09  30

问题 甲对乙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丙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便追加其参加诉讼。但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选项 A、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判决
B、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缺席判决
C、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但可直接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判决
D、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答案D

解析 《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本题中丙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没有参加一审审理,丙又不愿参加二审的调解,因此二审法院应该按照规定将本案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判决。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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