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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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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答案
A,B,C
解析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构成要件有三:
(1) 管 理 他 人 事 务;(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题中乙代甲出卖鲜鱼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此 A 项正确。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应交付本人,因此乙不得将多卖的 1000元据为己有,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因此 B 项正确。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承担适当管理义务,也即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本题中,乙因急赴喜宴将 100 斤鱼贱价出卖构成不当管理,应向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 C 项正确。
《民法通则》第 93 条 规 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无因管理人的权利仅为要求本人偿付必要费用,并不包括报酬请求权,因此 D 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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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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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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