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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50万元在位于县城南部的某商业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其中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10万元、丙出资15万元、丁出资20万元,但四人并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年底,县政府通过了新的城市规划方案,决定将该商业区迁至县城的北部。新方案公布后,位于该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50万元在位于县城南部的某商业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其中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10万元、丙出资15万元、丁出资20万元,但四人并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年底,县政府通过了新的城市规划方案,决定将该商业区迁至县城的北部。新方案公布后,位于该
admin
2011-11-07
29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50万元在位于县城南部的某商业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其中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10万元、丙出资15万元、丁出资20万元,但四人并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年底,县政府通过了新的城市规划方案,决定将该商业区迁至县城的北部。新方案公布后,位于该商业区内的房屋价格迅速下跌。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丙提议将房屋出卖。在甲、乙、丙、丁四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选项
A、经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始得出卖该房屋
B、只要甲、乙、丙、丁四人中任意三人同意即可出卖该房屋
C、如果丙、丁二人同意,即便甲、乙反对也可以出卖该房屋
D、如果甲、乙、丙三人同意,即便丁反对也可以出卖该房屋
答案
C
解析
《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甲、乙、丙、丁四人分别享有10%、20%、30%、40%的份额。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A项错误。甲、乙、丙三人共占60%,未达到2/3,故D错误,由此B项也错误。C项中丙、丁二人共占70%,超过了2/3,故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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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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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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