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先后四次在家中设赌局,纠集他人赌博,并抽头收费,共获利2500元。被查获后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于是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赌博罪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况且适用简易

admin2017-05-25  32

问题 刘某先后四次在家中设赌局,纠集他人赌博,并抽头收费,共获利2500元。被查获后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于是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赌博罪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况且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就不能出庭,不利于打击犯罪,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则认为赌博罪性质轻微,处罚较轻,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况且法院人少案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提高效率,因此坚持适用简易程序,并要求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县人民检察院拒绝移送全部案卷。于是县人民法院在公诉人未出庭,也没有告知刘某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由审判员孙某一人独任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为由,作出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问:本案的处理过程存在哪些不正确之处?

选项

答案(1)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赌博罪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是错误的。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根据第209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赌博案件不属于第209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因此,本案如果符合第208条规定的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就不能出庭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县人民法院不取得县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就开庭审理本案是错误的。 (4)县人民法院没有告知被告人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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