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admin2017-05-25  30

问题 简述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选项

答案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特殊审判程序,既不同于第二审程序,又不同于死刑复核程序,其特点如下: (1)审理对象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 (2)提起程序的主体法定。刑事诉讼法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赋予特定的主体。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3)提起程序的理由是生效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4)提起程序没有时间限制。和其他审判程序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受时间限制,无论生效判决、裁定是处在执行的过程中还是已经执行完毕,只要满足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任何时间都可以依法提起该程序。但如果是对法院将有罪误判为无罪或量刑过轻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则要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的限制。 (5)再审案件的法院不受审级限制。再审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以及由其指令再审的下级人民法院。 (6)再审量刑不受限制。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裁判。可以维持原判,可以宣告无罪,可以减轻刑罚,也可加重刑罚。 (7)再审的判决、裁定效力取决于再审的审级。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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