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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 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 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admin
2017-03-09
23
问题
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 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10,单)
选项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答案
C
解析
按照命题者的命题意旨,本题中,辽西公司对电脑实施的扣留行为符合留置权的构成要件。行使留置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行使留置权;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必须为债务人的财产,不是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留置。
(2)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费用,即有权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如果动产与债权无关,则不能成立留置权。但是,依照《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即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牵连关系的限制。
(3)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的成立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为要件,如果债权尚未到清偿期,那么债务人则处于自觉履行合同的状态中,还不能判断出债务人到期能否清偿债务,所以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
(4)留置权的财产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留置的对象。
本题中,按照命题者的思路,随着指示交付的完成,辽东公司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事实:辽西公司对辽东公司拥有200万元的债权,同时合法占有了辽东公司价值150万元的电脑,因辽东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辽西公司扣留了辽东公司的电脑。这就构成了《物权法》第231条规定的商事留置权,故C项是正确的。抵押权是约定物权,且抵押物不在债权人的占有之下,而本题中辽西公司的物权是法定物权,且其占有着债务人的动产,故A项是错误的。动产质权亦是约定物权,故B项也是错误的。
自助行为仅限于情况紧急场合方得行使,而本题中辽西公司对电脑实施的扣留行为既非情势紧迫又非不能及时请求公力救济,因此,不属于自助行为,故D项也是错误的。
但是,本题中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辽中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指示交付。尽管从司法部所公布的参考答案来看,出题者是把这一行为当作指示交付来看待,但指示交付中有一个关键的环节,那就是转让请求权——《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本题中,就应该是辽中公司将其对辽西公司的请求权转让给辽东公司,但是从题干中看不出这一事实。如果认为辽中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指示交付,那么本案中电脑的所有权依然属于辽西公司,自然也不发生扣留的问题,进而本题无答案。就此而言,本题不是很严密。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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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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