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三第31题)

admin2017-03-09  29

问题 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三第31题)

选项 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答案B

解析 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我国《破产法》第38条对此作了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占有的精密仪器所有权属于乙公司,该仪器不属于破产财产,乙公司享有破产取回权。AB选项考查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可知:第一,取回权的行使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第二,即使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并不归于消灭,但权利人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据此,A项正确,B项错误。
    C选项考查对破产取回权的救济方式。《破产法解释(二)》第27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可知,若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管理人的权利。《破产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管理人享有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关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等费用的权利。本题中,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该台精密仪器,应该支付甲公司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若乙公司不支付,则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该台精密仪器。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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