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卷三—32,单)

admin2014-02-21  31

问题 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卷三—32,单)

选项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丧失及救济。挂失止付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挂失止付由失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起。   
《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A、B、C三项皆符合该法条的规定,不选。   
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具体来说,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失票人也可以不经挂失止付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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