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1999年度,甲公司发生如下相关经济业务。 (1) 按现行会计制度计算的全年利润总额为1 000 000元,其中包括国库券利息收入 10000元。 (2) 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8

admin2009-02-15  19

问题 甲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1999年度,甲公司发生如下相关经济业务。
   (1) 按现行会计制度计算的全年利润总额为1 000 000元,其中包括国库券利息收入 10000元。
   (2) 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800 000元,全年实发工资850 000元。
   (3) 用银行存款实际缴纳所得税300 000元。
   要求:
   (1) 计算甲公司199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 计算甲公司1999年度应交所得税额。
   (3) 编制甲公司确认应交所得税、实际缴纳所得税和年末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金”科目要求写出二级明细科目)

选项

答案(1)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0 000-40 000+50 000)元=1 010 000元 (2) 甲公司应交所得税=1010000元×33%=333 300元 (3) 确认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33 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3 300 实际缴纳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300 000 年末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333 300 贷:所得税 333 300

解析 (1) 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中的应付税款法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算应交所得税的方法;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按会计利润计算所得税费用,并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两者之差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本考题是要求采用应付税款法。
   (2) 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上缴的一种税金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以及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实际发放工资超过核定的计税的部分;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按税法规定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交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3) 所得税的核算与利润分配没有关系。所得税属于企业的一项费用,“所得税”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企业应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朔末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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