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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6万元。乡信用社要求金某用其中3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金某持有。后金某将存单以2.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仝某套现。存单到期后仝某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
金某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6万元。乡信用社要求金某用其中3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金某持有。后金某将存单以2.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仝某套现。存单到期后仝某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
admin
2009-05-14
25
问题
金某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6万元。乡信用社要求金某用其中3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金某持有。后金某将存单以2.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仝某套现。存单到期后仝某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金某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金某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金某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权设定未成立
C、金某与仝某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仝某
答案
2,4,8
解析
依《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中可知,有权利凭证时,存单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本题中存单没有交付给质押权人信用社,信用社仅对存单号码进行了登记,存单仍由出质人金某持有。质押权不成立不意味着借款合同也无效,所以,金某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有效,金某与信用社之间的质押权设定不成立,金某与仝某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仝某。故选项A错误,选项B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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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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