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口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等在就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7万元。经查:燃气公司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罐及卡式炉均为

admin2016-06-13  36

问题 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口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等在就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7万元。经查:燃气公司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罐及卡式炉均为不合格产品,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燃气公司、用具厂及红宇餐厅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问:(1)上述三被告与贾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红宇餐厅应否承担责任?
    (3)燃气公司与用具厂应否承担责任?
    (4)对于贾某受到的损害,燃气公司、用具厂是否应承担共同赔偿损害的责任?为什么?
    (5)假设燃气公司赔偿了贾某所受到的财产损失7万元,则其取得什么权利?

选项

答案(1)燃气公司、用具厂与贾某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红宇餐厅与贾某之间存在提供就餐服务的法律关系。 (2)承担,是在红宇餐厅就餐,虽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但仍应承担,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燃气公司、用具厂追偿。 (3)应承担,因其提供的物品不合格,应对该产品的瑕疵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4)应当,因为燃气公司、用具厂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是共同造成贾某的损害的原因。 (5)取得请求用具厂偿还依其过错应当承担的数额。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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