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相互关系。(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admin2016-06-13  28

问题 试论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相互关系。(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选项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第一,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其具体内容为: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利益;(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第二,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其具体内容为: (1)义务人必须依法或依照合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之外的则不予承担;(3)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 第三,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其特征为: (1)强制性,即它以国家强制为保障,保证民事主体在违反义务时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2)以财产性责任为主,非财产性责任为辅;(3)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第四,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 民事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相互联系,从不同的角度来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有相应的权利限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而民事责任则是权利实现的保证,也是违反义务的后果,责任制度将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到了一起,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体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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