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中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

admin2016-06-13  22

问题 简述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中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

选项

答案在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中,委托人一般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第三人仅与受托人形成法律关系,但是在受托人披露委托人的情况下,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就转化为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委托人可以直接承受受托人与第三人所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就该合同向第三人起诉或应诉。此种规则,学理上称为“委托人介入合同”;委托人依此种规则所享有的介入合同的权力,称为介入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介入权的成立要件为:须是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须委托人向第三人表明自己的委托人身份;不属于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情形。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法律后果为:使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转变为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委托人取代了受托人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在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中,受托人对第三人负有个人责任,第三人可以要求受托人履行合同义务。但因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在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合同的相对人,第三人的这种权利即为第三人的选择权。第三人的选择权成立之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合同的相对人,这种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一旦选定,不得变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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