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2010—卷三—1,单)

admin2014-02-17  40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2010—卷三—1,单)

选项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调整对象也即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调整的对象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而是需要法律调整、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社会关系。民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不可能调整一切社会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乃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这句话的含义包括:(1)民法调整对象的第一特征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等;(2)并非所有的平等关系都归民法调整,必须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诸如好意施惠等归属于道德规范层次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无涉,也就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题中选项A、B、D的背后法理是一致的。A项中甲乙相约看演出,是一种普通的情谊行为,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不受民法调整,甲在此处的应允并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承诺,因此迟到半个小时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违约,所以乙也无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无权以迟到为由要求甲赔偿损失。B项中甲将股票可能大涨的消息告诉乙,不构成意欲与对方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欲与对方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意思),既然不构成意思表示,也就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乙对此亦不存在信赖利益,因此就乙所产生的损失,无权要求甲予以赔偿。D项中甲对乙的承诺亦属普通的
    C项中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对离婚过错赔偿中赔偿数额的事先约定,该约定明显具有发生特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特定条件成就时)之意图(具体而言是一项财产法律关系),且无违背公序良俗等无效之情形,属于民法上有效的财产人身关系的约定,乙得要求甲依约赔偿。
    本题还有另一种解析方法。《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意味着民法的调整对象仅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本题中四个选项均不涉及人身关系(虽然C选项提及离婚,看似关涉身份关系,实际上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约定,因此,并非人身关系的判断),因此,可将本题中四选项排除在人身关系之外;本题四选项中的A、C和D选项均是双方的约定,其中A和D选项均是甲失约,乙要求赔偿,如果A和D选项中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则甲的失约行为应构成违约。也就意味着A和D选项甲和乙的约定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合同,否则违约无从谈起。但是无论是A选项“甲应允乙同看演出”,还是D选项“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之约定内容,都既非人身关系也非财产关系,以上约定自然不属于民法调整之范围。因此当甲对以上约定违反时,乙的请求自然无法得到支持。C选项中“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则是双方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约定,该约定属于《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的财产关系的调整范围,因此,后二人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故C选项正确。其实,对于犹豫是否选择C选项的考生而言,不妨换一个角度考虑,C选项的实质是什么?C选项是双方关于婚后夫妻一方过错赔偿的约定,而《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类似的过错赔偿制度。因此,C选项正确。这道题给我们另一个启示,面对是否属于民法调整的试题,只要选择属于相关法律有所规定或者有相似规定的选项则一定正确!至于B选项,貌似《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但是缔约过失责任须以双方当事人商谈订立合同为前提条件,而甲与乙之间不存在缔约之磋商,也就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之承担问题,对于乙误信甲而购进股票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只能自负,故B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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