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

admin2017-03-09  27

问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25题)

选项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答案A

解析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义务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除非公司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资决议以免除股东全部或部分出资义务,否则任何股东不能逃避履行该义务,当然也不能通过表决方式免除某一股东或某些股东的出资义务,如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免除某一股东或某些股东全部或部分出资义务的决议,该决议则属于违法决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题中股东会作出免除股东甲的部分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系无效决议,所以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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