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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卷三—55,多)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卷三—55,多)
admin
2014-02-17
24
问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卷三—55,多)
选项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已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答案
A,B,C
解析
A、B两项涉及共同抵押。先来看有关条文。《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清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丙丁未就抵押所担保的债务进行份额的约定.故丙丁的抵押为连带抵押。既然是连带关系,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全部债权,A选项正确。
作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当然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的范围是全部的责任数额;也可以向另外连带抵押人追偿,追偿的数额只能是其应承担的份额;关于向主债务人与连带抵押人追偿顺序有无法定的先后,我国现行《物权法》没有规定.但上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表明,不存在先后顺序的问题。B选项正确。
戊己为共同担保关系,由于他们并未与债权人约定担保的份额,故为连带共同保证(而不是按份共同保证),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己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C选项正确。
《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也即在本题中.戊的地位,在追偿的数额上,其实与B项的丙没有区别,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当然可以向主债务人甲公司追偿“全部的责任数额”,也可以向另外一个连带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区别在于在追偿的顺序上,依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剩下的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D选项错误。
归纳一下:本题分别考奁了两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和两个抵押人之间的关系.并考查了保证人之一或抵押人之一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顺序问题。保证人的追偿顺序,因为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故需先向债务人追偿,然后方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而抵押人的追偿因为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对于债务人与其他抵押人之间不存在先后的追偿顺序问题。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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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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