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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企业破产法》简述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结合《企业破产法》简述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admin
2016-10-26
43
问题
结合《企业破产法》简述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选项
答案
《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和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和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即管理人由法院产生必然要受其监督。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第2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即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请求,裁定撤销不能胜任管理职务的管理人资格,另行指定管理人。 (2)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3)第28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第2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于管理人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第2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债权人会议有请求法院将不能胜任职务的管理人予以更换的权利,体现出的是债权人会议对于管理人任职资格的监督。 (2)第23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债权人会议有质询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则负有出席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如实回答债权人会议询问的义务。 (3)第61条明确列出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其中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报酬和监督管理人。 (4)第68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分别为: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5)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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