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蓝天公司是2000年3月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资产2000万元,总负债1000万元。因业务开展顺利,董事会于 2006年6月1日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蓝天公司名义投资100万元,与大地公司组建合伙企业;(2)以蓝天公司名义向跃

admin2008-12-16  42

问题 案情:蓝天公司是2000年3月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资产2000万元,总负债1000万元。因业务开展顺利,董事会于 2006年6月1日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蓝天公司名义投资100万元,与大地公司组建合伙企业;(2)以蓝天公司名义向跃进有限责任公司投资600万元; (3)聘任赵某为公司经理;(4)在公司内增设市场发展部,重点开拓海外市场。
   事后不久当蓝天公司的股东大会得知董事会的上述方案后,提出以下异议:(1)聘任公司经理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聘任;(2)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也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不得做出; (3)董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而该次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只达到 1/2以上,不符合法定人数;(4)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该次会议有1名董事因出差在外,书面委托了另一位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是非法的。同时,股东大会认为董事王某能力低下,不能尽职,遂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将其更换;
   董事会则认为,董事会的方案(3)与(4)完全是在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并未越权。董事会的举行程序完全是合法的,所有方案均已得到了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当执行。而且,股东大会更换董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王某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
   问题:

选项

答案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承担有限责任,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负无限责任,故决议(1)不合法。公司对外总投资没有法律限制,本案中蓝天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 (2000万元减去1000万元),对外投资总额为600万元合法。

解析 《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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