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黄某(女,23岁)某中外合资公司总经理秘书,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精通英语,业务能力强,而且相貌气质俱佳。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常与总经理一同出差,引起总经理妻子袁某的嫉恨。袁某多次在电话中辱骂黄某,甚至到公司对黄某进行谩骂。一日,袁某故意来到黄某回家

admin2008-12-16  34

问题 案情:黄某(女,23岁)某中外合资公司总经理秘书,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精通英语,业务能力强,而且相貌气质俱佳。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常与总经理一同出差,引起总经理妻子袁某的嫉恨。袁某多次在电话中辱骂黄某,甚至到公司对黄某进行谩骂。一日,袁某故意来到黄某回家必经之路某日用品店门口,待黄某外出返家时,袁某便上前当众大骂黄某。黄某开始一直沉默不言,后来袁某抓住黄某的衣服进行厮打,并将其衣服扯破,致黄某当众受到巨大屈辱。黄某实在不堪忍受,便猛地将袁某推倒在地,刚好袁某头部撞在了一块石头上。后经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黄某的精神也受到刺激,卧床休息半个月后才逐渐恢复正常。袁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对袁某的伤情做出的结论为轻伤的法医鉴定书证明,决定开庭审判。经过两次合法传唤,自诉人袁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判决宣告终止审理。一周过后,袁某不愿再起诉,但袁某的父亲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再次决定开庭审判。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袁某提出反诉,法院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黄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法院经缺席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管制6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黄某得知消息,在法定期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书面审理后,依法做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管制4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袁某犯侮辱罪,判处管制2个月。由人民法院执行。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区法院不应在自诉人只有法医鉴定书这一证据时就决定开庭审判。理由: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法院才应开庭审判。 (2)自诉人袁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不应判决宣告终止审理。理由:经过两次合法传唤,自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应按撤诉处理。 (3)法院不应受理袁某父亲的起诉。理由: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之一是被害人的告诉,只有被害人无法告诉或者不能告诉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才可以代为告诉。 (4)一审过程中,法院不应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告人的反诉。理由:除了因公安机关、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起的自诉以外,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反诉。 (5)被告人下落不明时,法院不得缺席审理。理由:被告人下落不明时,法院应当对案件中止审理。 (6)二审法院不应受理上诉人黄某提起的反诉。理由:二审法院应告知其另行起诉。 (7)二审法院不应只书面审理。理由:二审的审理方式只有开庭审或者讯问调查审理两种,不能书面审。 (8)不应由法院执行管制。理由:管制刑应由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无此刑罚执行权。

解析    (1)《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所以区法院不应在自诉人只有法医鉴定书这一证据时就决定开庭审判。因此,自诉人起诉必须有足够证据,法院才应当开庭审判。
   (2)《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故本案中按终止审理不正确。
   (3)《高法解释》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高法解释》第187条规定,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上述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据,本案被害人袁某并无无法告诉的原因,应由其本人自行告诉而不是他父亲告诉。
   (4)《高法解释》第206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本案中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告人黄某可以提起反诉。
   (5)《高法解释》第204条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
   (6)《高法解释》第265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7)《高法解释》第253条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二审法院不应书面审理。
   (8)《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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