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6日某甲(14周岁)与某乙(15周岁)商量准备一同到市影院周围趁人不备,抢几部手机换点钱。某甲为防止被抓,准备了一把长匕首带在身上,对此某乙不知情。当晚,某甲和某乙来到市影院门口趁人不备先后抢走手机四部(价值6 000余元)。在此过程中,某甲

admin2008-12-16  32

问题 2004年8月6日某甲(14周岁)与某乙(15周岁)商量准备一同到市影院周围趁人不备,抢几部手机换点钱。某甲为防止被抓,准备了一把长匕首带在身上,对此某乙不知情。当晚,某甲和某乙来到市影院门口趁人不备先后抢走手机四部(价值6 000余元)。在此过程中,某甲始终未使用其所携带的匕首。某甲和某乙将手机卖掉得款1 000余元。两人在饭店吃饭庆祝,喝了一些酒。某甲和某乙在饭店里看见丙女(13岁)顿起歹念,便商议强奸丙女。某乙称丙女大概十二、三岁,住在他家附近,父母在外做生意,丙女一人居住。俩人商定今天晚上潜入丙女家强奸丙女。两人在吃饭时又遇见了某丁(16周岁)和某戊(17周岁)。某甲约他们晚上一同前去,他们表示同意。当日夜11时许,某甲、某乙、某丁和某戊向丙女家走。途中,某甲由于肚子疼先回家了。某乙、某丁和某戊潜入了丙女家,见丙女已经熟睡。某丁欣开被子正欲实施强奸,借着月光发现丙女是他儿时很要好的玩伴,便停止了行为。随后,某丁便借故肚子痛离开了丙女家,直奔附近的派出所报了案。当派出所的民警赶到时,丙女正在大声呼叫,拼命挣扎。某乙和某戊被当场抓获。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选项

答案1.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 (未遂)。根据《刑法》第17条第2、3款,对于某甲所犯的强奸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中,某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某甲在主观上有以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另外,某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某甲的年龄为14岁,其所想要强奸的丙女的年龄为13岁。某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而不是奸淫幼女罪。以刑法规定,已满14岁未满 16岁的人犯强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某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另外,某甲所犯的强奸罪的形态属于未遂形态。某甲在未到达丙女家之前就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肚子疼而退出了犯罪,看起来似乎应当属于预备形态。但在本案中,某丁和某戊是在某甲的教唆之下产生了奸淫幼女的想法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对全部犯罪负责。由于从总体上来说该犯罪处于未遂状态,所以应当认定某甲所犯的强奸罪处于未遂形态。依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某甲所犯的强奸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某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属于犯罪的未遂形态。某戊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强奸罪的未遂形态。根据《刑法罪名的规定》取消了奸淫幼女罪,均为强奸罪。首先,某乙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抢夺罪。某乙对某甲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况是不明知的,其与某甲没有共同的故意。所以某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的性质。某乙不能构成抢劫罪。依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实施抢夺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某乙也不构成抢夺罪。其次,某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某乙的年龄是15岁,属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人犯奸淫幼女罪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所以某乙构成强奸罪。第三,某乙强奸犯罪的形态属于未遂形态。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本案中,某乙已经潜入丙女家。并开始对丙女使用暴力。其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只是由于某丁的报案和派出所民警的及时制止才未能得逞。其犯罪行为未能得逞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因此,某乙的行为属于强奸犯罪的未遂形态。   3.某丁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中止形态。某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某丁协助抓捕了某乙和某戊,有立功行为。某丁明知丙女不满十四周岁,而企图奸淫丙女,其主观上有奸淫幼女的故意。某丁潜入丙女家中,掀开丙女被子,客观上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可见,某丁的行为已经构成奸淫幼女罪。但根据《刑法罪名的规定》取消了奸淫幼女罪,因此本案中某丁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某丁由于发现丙女是其儿时很要好的玩伴而放弃犯罪,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有效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的中止形态。依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的,造成后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中丙女没有被强奸,所以,对于某丁应当免除处罚。某丁只有17岁,依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是由于某丁的及时报案和带路才使得某乙和某戊被及时捕获,因此,应当认定某丁协助抓捕了他们,构成立功行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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