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38题)

admin2014-04-28  31

问题 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38题)

选项 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
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

答案C

解析 我国《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本题中票据行为能力人里斯是甲国人,其行为能力应适用本国法。当事人本国法可以依据国籍,也可以依据住所地,这需要结合题意,票据行为地是中国,假设里斯依据其本国法有行为能力,自然应判定其有完全行为能力,假设里斯依据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若依据行为地法即中国法有行为能力,仍应认为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C项最为符合题意。同时可以排除A、B两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见,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应适用我国法律,而不是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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