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

admin2011-11-27  29

问题 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解析 《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本案中,保证人丙与债权人乙之间保证合同的签订,亦需要经历要约、承诺阶段。丙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同意保证期间为1年,实质是丙向乙发出了愿意签订保证合同的要约;后来,乙在甲提供的借款合同中签字,也意味着乙是针对丙的要约进行了承诺。但是,乙的承诺对丙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是一项新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同时,《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可见,保证合同的要约人是丙,承诺人是乙,而甲则属于使者的法律地位,为乙丙保证合同的签订传达意思表示。本案中,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尚未成立,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本题正确答案应是B。
    当然,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虽然甲乙双方约定将1万元利息预先从11万元本金中予以扣除,但是双方仍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即10万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只是说明,甲乙之间的主合同法律关系应该按照10万元的借款来确定。
    不能在此适用《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认为丙保证的主债务是10万元本息。因为本条适用的前提是“保证期间”,言外之意是保证合同已经成立,这是前提。而在保证合同尚未成立之时,则不能适用本条,故D项错误。同理,也不能在此适用《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认为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故A项错误。最后也不能适用《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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